結果:法院判准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原告行使之
結果:原告勝訴,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5000元
結果: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法院判命被告不得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結果:勝訴,判決A科技公司應將3台電腦主機返還給謝先生
結果: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並命被告必須遷讓房屋、給付先前遲交之租金
結果:兩造達成民事和解、刑事法院對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
結果:原告勝訴,法院命被告賠償新台幣八十八萬九千五百元整
結果:原告勝訴,法院判命被告應返還借款80萬元及其利息
結果:雙方和解,告訴人取回被詐騙之150萬元
結果:檢察官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
結果: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結果:勝訴,判准兩造離婚
結果:檢察官將被告二人以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起訴。
結果:被告顧金蘭應給付原告袁鴻山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利息
結果:賈衛思自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