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肇事者及肇事者之僱主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3,254,950 元
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51,200 元。
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12,879 元。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被告勝訴)
結果:被告無罪。
結果:被告無罪。
結果:被告二人雖非通姦但仍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
結果:被告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結果:被告免將原告贈與的房產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列。
結果:確認被告所持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結果:原告勝訴獲賠慰撫金
結果:法院裁定由委託人取得監護權、並命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
結果: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拾捌元整,及自民國100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結果:原告勝訴,法院判命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捌佰肆拾參萬參仟元整,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回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結果:被告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