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良仲(化名/原告之子)騎乘機車時,遭無駕駛執照且飲酒過量之林岳仁(化名/被告)騎車逆向行駛衝撞,當下良仲人車倒地,造成頭部外傷併腦出血及多處顱骨骨折、右腿股骨開放性骨折、顱腦重度鈍力損傷併骨折出血等症狀,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傷重不治。原告張伯松因痛失愛子,決定請求律師協助,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成功案例
其他 ・2012/03/26
【酒駕肇事致死案】
- 當事人
- 張伯松(化名/原告)
- 承辦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案件結果
- 原告勝訴,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5000元
案件概述
訴訟過程
一、被告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被告在酒醉下逆向駕駛,騎車撞死被害人張良仲之行為,屬於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例如「生命權」)之違法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二、原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內容
(1醫療費用
依照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被告不法侵害張良仲致死,在張良仲死亡之前,原告在醫院為其子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2)殯葬費用
依照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被告不法侵害張良仲致死,對於支出殯葬費之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扶養費用
依照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由於張良仲依法對原告負有扶養義務(參見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但是卻已被被告不慎撞死,因此針對張良仲對於原告之扶養費用部分,被告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精神慰撫金
父母將兒女撫養成人,所耗費之精神、體力、費用等,難以估計,當子女被他人侵害致死時,父母心中之痛,難以言喻。根據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告將不法侵害張良仲致死,被害人之父或母,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精神慰撫金」。
處理結果
白髮人送黑髮人,乃人世間一大悲劇。楊律師接受當事人之委託後,充分感受到原告悲慟之情,並盡力地為當事人主張其在法律上得為之請求。在訴訟進行中,律師並對被告之家屬曉以情理,使被害人之家屬均願出具切結書、承諾願與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勝訴,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5000元整。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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