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法院判被告黃有美須償還原告蔡志輝新台幣借款六百二十萬一千元及利息
結果:原告何文昌請求被告等人之建築水泥與圍牆應予拆除
結果:法院判命東勢鄉公所應賠償許小姐
結果:林先生應給付損害賠償金予趙先生
結果:原告請求被告返還74萬元無理由
結果:判准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人,由王永嫻任之。
結果:承租人須遷讓房屋。
結果:不起訴處分。
結果:判准離婚。
結果:判賠64萬元。
結果:原告勝訴。台灣省選委會應作成准由黃麗真遞補澎湖縣議會第十六屆第一選舉區議員選舉缺額之行政處分。
結果:判准兩造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