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洋先生(化名/被告)和林慧萍小姐(化名)兩人的上一輩即為舊識,故兩人從小就認識,長大後也恰巧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加上因為工作關係,因此兩人互動頻繁。不過,正因如此,林小姐的先生懷疑其與被告私下有染,且聲稱其手中握有證據,後來向檢察官提起通姦罪告訴。在檢察官啟動偵查、將平洋列為被告後,被告遂來本所尋求律師協助。
成功案例
其他 ・2011/07/18
【被告通姦案】
- 當事人
- 王平洋(化名/被告)
- 承辦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案件結果
- 檢察官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
案件概述
訴訟過程
一、關鍵法條: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二、刑事案件,採行「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僅憑懷疑、揣測而將被告定罪。在本案中,律師先與被告詳細溝通、瞭解案情,確認被告與被控犯罪事實無涉後,向負責偵辦之檢察官說明事實真相。檢方經調查後,發現律師所言皆屬實,於是讓告訴人瞭解,若其堅持要提告訴,僅憑現有證據,恐怕無法將被告起訴,而且反而會影響夫妻雙方之感情。
處理結果
最後,告訴人為了維繫婚姻,決定撤回告訴,因此檢察官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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