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呂美紅於95年年間某日騎機車回家途中,因陳姓男子開車載兒子趕公車時,違規把車子停在公車站十公尺內,還佔用部分機車道,兒子猛然開門下車,呂美紅閃避不及撞上,造成腦震盪、助骨骨折。呂美紅委託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
成功案例
其他 ・2009/03/30
【轎車開車門不小心 婦人撞重傷,判賠】
- 當事人
- 呂美紅(化名/原告)
- 承辦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案件結果
- 判賠64萬元。
案件概述
訴訟過程
一、對造主張:
否認有過失,兒子開車門有事先看後面,是呂美紅自己一時緊張摔倒。陳姓男子主張平日有要兒子下車要從右邊下,已盡到監督責任。且呂美紅沒有工作,索賠金額太高,而且就醫紀錄中,有些是治療舊疾。
二、我方主張:
- 從現場勘驗可證明被告確實違規停車。
- 從擦撞痕跡可證,是被告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致呂美紅剎車不及撞上,故有過失。
- 被告認為確有督促其子從右邊下車,其證詞和兒子證詞有出入矛盾處,乃臨訟編造,不可採信。
- 請求金額並無過高之情事。
法官認為被告犯後毫無悔意,還百般刁難呂美紅,判他和未成年的兒子,要賠償64萬餘元。刑事部分,陳姓男子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二月,兒子也被少年法庭裁定要接受假日輔導。
處理結果
法官認為被告犯後毫無悔意,還百般刁難呂美紅,判他和未成年的兒子,要賠償64萬餘元。刑事部分,陳姓男子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二月,兒子也被少年法庭裁定要接受假日輔導。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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