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駕駛公司小貨車行經彰化秀水鄉路段時,遭後方車輛林先生駕駛的車輛追撞,造成車輛毀損、車上人員司機連同另名公司人員受傷。事故發生後,因車輛毀損無法駛離,遂請拖吊將車輛拖離現場。
其後,肇事車主僅以1、2萬元搪塞,與該公司所受的損害不成比例,故公司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對造車主負擔損害賠償。
趙先生駕駛公司小貨車行經彰化秀水鄉路段時,遭後方車輛林先生駕駛的車輛追撞,造成車輛毀損、車上人員司機連同另名公司人員受傷。事故發生後,因車輛毀損無法駛離,遂請拖吊將車輛拖離現場。
其後,肇事車主僅以1、2萬元搪塞,與該公司所受的損害不成比例,故公司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對造車主負擔損害賠償。
一、車輛發生事故時乃8個月新車,與新車差異不大,車輛之修復自應以盡量回復至原先之狀態為原則,並非被告所稱可使用即可,且車身焊接難保車輛安全性不受影響,我方主張更換全新車殼應屬合理 。
林先生應給付損害賠償價金,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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