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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 ・2016/05/09

廠商積欠款項不還,該如何追討?

若是怕廠商脫產導致索求無門,可以提供標的金額的1/3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聲請時需具備的資料及證據例如契約書、催款的存證信函、對方公司大門深鎖、店鋪遷移,以及其他隱匿財產或是低價出售公司財產等情形,以假扣押的方式將對方財產扣起來,防止對方將錢提走,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貨款。但是近來假扣押制度遭部分人士惡意濫用,以致法院近期傾向對假扣押案件的許可性漸趨保守。若能將對方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及相關證據蒐集齊全,具體說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法院仍會准許假扣押聲請。

為預防廠商惡性倒閉,最好能在一開始簽訂合約,由公司及負責任擔任連帶保證人,或請廠商提供支票或本票做擔保,屆期仍未獲清償時,再聲請本票裁定追討。必須注意,積欠的款項若是買賣貨品的價金,請求的時效是15年,若係承包工程積欠的工程款,時效僅2年,因此,權利應積極主張,避免時效經過後難以求償。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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