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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妨害風化 ・2016/04/25

有關未成年人的援交問題

現在的未成年人有些因經濟壓力或價值觀偏差金錢物慾高漲,常見利用網路聊天室找對象,或是在汽機車上貼寫有電話的小紙條刊登暗示性援助交際廣告,並進行性交易賺取金錢,產生了社會問題。近來更多利用智慧型手機各類通訊用APP散佈援交訊息。

而性交易的過程中包括三種人:一為支付金錢、財物的嫖客或買春客;二為提供性服務者即為援交者;三為協助、促成性交易者,即是所謂的老鴇或皮條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僅處罰嫖客及老鴇這兩種人,所以與未成年人為援交行為的話,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至於提供性服務者,即從網上拉客與自己發生性交易的行為的未成年人,不管自願或非自願均被此條例視為受害者,並不須負起任何刑責,但目前實務上的處理是,對於因援交遭查獲的未成年人,暫時先安置在適當處所進行輔導,在一個月安置期後,再由法院裁定交由家長帶回,或是繼續安置。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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