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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工程案件專區 ・2018/03/22

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該如何處理?

◆案件事實

金額逾100萬元之政府採購,機關多採公開招標,而前來投標之廠商,是否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是承辦人員須事前調查確認之事項,但如果因為行政或審標疏失,而未即時發現時,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說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

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

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得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如果是「決標前」被列為拒絕往來者,原則上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如果會導致不符公共利益時,可經上級機關核准,維持原議,但幾乎不會有機關會冒此風險,仍建議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假若是「決標後」才被他機關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則契約仍應有效,廠商應繼續履約。

延伸閱讀:政府採購小詞典-拒絕往來廠商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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