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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工程案件專區 ・2016/06/27

工程停工原因及承攬人索賠

工程開工後通常已經有一定機具及人員至現場施工、待命,若施工期間發生停工事由,將導致已進場之機具、人員閒置而衍生相當損失及費用,於何種停工情形,承攬人得向業主索賠?索賠範圍為何?請求依據又為何?首先須視停工原因為何而定:

◎停工發生原因:

針對第二、三種停工原因,工程合約條款中通常會賦予承攬人得向業主請求「不計逾期違約金」或「得申請展延工期」之權利,但得否以停工作為向業主請求停工損失之依據,則需視合約內容而定。部分合約會約定承攬人請求展延工期後即不得再提出求償,就此等「棄權條款」,承攬人得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排除該條款後,承攬人請求停工損失的依據需視個案而定。

◎請求停工損失可能之依據:

◎索賠範圍:

承攬人就該等費用宜檢附相關求償資料,諸如工程日報表、薪資給付證明、維修保養費用支出證明等。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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