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工程案件專區 ・2017/07/21

行政機關只有在工程採購時,才能委託監造廠商嗎?

◆案件事實

行政機關進行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財物採購,招標文件中載明本案設有監造單位,引起投標廠商的不滿而進行申訴,是否有理由?

◆律師解說

本件爭點在於「財物採購」是否可委託監造單位,查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並無限制或禁止機關對於財物採購不得另行委託監造單位之明文,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委託廠商辦理監造,未對採購之類型為限制,並列舉多項得委託監造之事項,例如「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履約進度查證」、「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驗收之協辦」等,故財物採購招標之招標,行政機關考量實際需求,設有監造單位,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疑慮。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法律專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