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強制執行 ・2016/12/22

法院僅判決分割土地,未命拆除土地上房屋,如何強制執行?

◆前提事實

楊先生和其餘四人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土地上有建物數棟,楊先生向法院訴請分割土地,嗣後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係原物分割,惟楊先生分得之土地,有其他人之建物座落於上,判決主文卻未載明拆除該建物,楊先生是否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

◆案件見解:

司法院74年11月8日廳民一字第869號函釋:「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命債務人返還土地,雖未命拆卸土地上之房屋,惟由強制執行法第125條所準用之第100條法意推之,該執行名義當然含有使債務人拆卸房屋之效力(本院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依此實務見解,該判決係執行名義,由判決內容即可推知含有拆除土地上房屋之效力,故楊先生仍可持分割土地之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拆除該屋。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法律專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