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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強制執行 ・2021/03/16

如何用支付命令把錢要回來?

管轄法院

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聲請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請求金額。

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檢附相關釋明請求之證據文件影本。

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契約書、發票..等

繕本

遞狀時要附足夠附具聲請狀(含釋明文件)繕本,按兩造當事人之個數,再加三份。

費用

每件為新臺幣500元;如為多數債權人本於各自請求權對同一債務人聲請,則按債權人人數各自繳納新台幣500元。

提醒

1、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

2、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如果未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拿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3、法院原則上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4、確認您戶籍所在地有人幫您收受法院文書,並能儘速轉交。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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