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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債務催討 ・2016/05/17

沒有借據,如何證借貸關係?

◆前提事實
我爸於10年前借給姑姑借款39萬,都沒立借據,姑姑可否以沒立借據而拒絕還款?


◆案件見解:
無論是家人或朋友,只要向債務人要求還錢時,借據只是證明雙方有借貸契約的證據之一,即使雙方當初借貸時沒立下借據,仍有其他證據可證明,包括當時在場目睹的證人,或轉匯金帳戶,甚至開立支票或本票等等票據,都可作為借款契約存在證據

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即消滅時效的規定,消滅時效的意思是債權人若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將導致請求權的效力減損,債務人可以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並拒絕給付,也就是說債權人如果不及時向債務人行使權利,在超過期間以後,債務人就可以拒絕清償債務或賠償。

中斷時效

所以說,建議當事人的爸爸可以先向姑姑寄發存證信函請求還款,而可中斷時效,並依據存證信函和其他證據對姑姑發支付命令,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就可以持確定的支付命令對姑姑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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