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強制執行 ・2016/04/21

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監護人為妻,夫拒絕交付子女,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執行,首要之務要確定執行之標的,在民事判決即是執行名義的確定,即執行時僅能根據確定的

民事執行,首要之務要確定執行之標的,在民事判決即是執行名義的確定,即執行時僅能根據確定的,如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酌定監護權,但並未諭知「交付子女」,所以執行法院不得自行解釋該判決內容,而強行交付子女。法院主文僅判定監護權之狀態,未註明交付子女,當事人所持判決非執行名義所及,得向法院聲請補充、變更交付子女內容。
  民事執行如何執行,只是指示性規定,為使執行程序更為圓融,是可允許適度違反個人意願,適度使用國家賦予之合法暴力使用權,惟手段當注意勿逾越必要程度。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法律專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