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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強制執行 ・2016/04/21

法院判決被告應將房屋、土地移轉登記於原告,被告拒不履行,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意思表示請求權的執行,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無對待給付的意思表示︰
  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是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因此債務人為意思表示時可能發生的法律上效果,均視為判決確定時發生,無需另為任何的執行行為,因此債權人只需持確定判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
2.有對待給付的意思表示︰
  同條第二項規定︰「意思表示有待於給付者,自法院就已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所謂證明書如法院給與債權人足以證明其已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的提存書及其他文書而言。

  原告已經取得被告應將上述房地移轉登記與伊的確定判決,原告只須單方面持確定判決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辦理過戶,地政機關即應辦理。如原告向法院聲請執行,執行法院可曉諭原告撤回執行或逕已裁定駁回之。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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