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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盜母印章抵押土地借款&偽簽千萬本票,遭判刑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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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基隆一名 陳姓男子 因急需資金,未經母親同意,取得母親的 土地權狀、身分證以及印章,並偽造母親簽名與本票,將土地權狀交給債主設定抵押擔保債務高達千萬元。母親完全不知情,甚至被冒用成為 連帶保證人。負債無法償還後,土地被拍賣,母親這才知情,遂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理,依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判陳男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

(新聞來源: Yahoo奇摩新聞)

 

法律評析:

本案兒子涉及刑責解析:

刑法第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行為人製作或變更「私文書」(如借款契約、權狀、本票等)
  2. 無權或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偽造或變造
  3. 文書內容不實或冒用第二人名義簽章等
  4. 足以造成他人或公眾損害

刑法第201 偽造有價證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1. 「有價證券」(在本案中,本票屬於有價證券)
    偽造或變造之行為,或行使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
    3. 目的為讓該有價證券具有法律效力或供行使用
    4. 明知是偽造仍為之

 

  • 何謂偽造或變造: 直接做假或改變文件的內容,比如偽造他人的簽名、印章或製造本來不存在的文件。
  • 何謂登載不實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4條)則是指讓公務員在公文書上登記某些不實的事項。若是將偽造文件交給公務機關登載,或使用假的委任書、印章到戶政、地政等申請登記,都可能觸此罪。
  • 何謂行使偽造文書/有價證券:即使用偽造的或經變造的文書、有價證券來達到某些法律效果或向他人取得利益。
  • 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規範目的在於保障票據流通性,不讓票據因偽造行為失去信用或被冒用造成混亂, 不論是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或文書,只要未經他人授權、以他人名義簽發或書寫,都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或偽造有價證券罪。實務上被起訴機率很高。

 

律師補充

  1. 授權書與書面證明的重要性
    如果要使用他人名義,必須有正式的書面授權證明。口頭同意通常難以證明,也容易被法院判定沒有授權。
  2. 偽造印章、偽造簽名的刑事風險
    本案中偽造印章與簽名,屬於偽造文書罪的一環,且因透過印鑑證明申請抵押登記,使公務員(地政或戶政機關)登載不實,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 被害人權利與提告時效
    被害人(如母親)在發現權利被侵害時,即應該主動蒐集證據(如土地權狀、印鑑證明申請書、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向警察或檢察機關告發。偽造文書等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憑職權偵查,不必完全依賴被害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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