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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偽造文書 ・2016/04/25

影印原文書,也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原則上不會。影印原文書,於著作權法的定義,是屬於「重製」行為,除非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原則上需經過著作權人之同意。學生可以主張自己是基於學習的目的來作為合理使用之理由,但僅限於影印一部分。
但根據【最高法院49台非24號判例】表示:「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係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作人、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名。」也就是說,如果影印整本書籍時連同版權頁一併影印再加以販售的話,等於是冒用原作者或版權商的名義,就會有構成偽造文書之可能。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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