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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車集團騙鎖匠配新鑰匙偷車,構成詐欺罪還是竊盜罪?

新北市三重區一名丘姓男子,發現一輛黑色賓士轎車停放在停車場,竟然佯裝成車主,聲稱其車鑰匙掉進水溝內,又沒有備份鑰匙,並開出高於行情價的價格,要求鎖匠馬上幫他配新鑰匙,嗣後成功將車子開走。車主直到早上要出門上班時,才驚覺自己的愛車早已不見蹤影,立即報案,整起案件才東窗事發。本案中,竊賊欺騙鎖匠配新鑰匙,並順利將車開走的行為,究竟應論以詐欺罪還是竊盜罪?

法律評析

詐欺罪與竊盜罪的區分

詐欺罪是典型的「自損型犯罪」,也就是行為人施用詐術,讓被害人自己「處分」財產給行為人;反之,竊盜罪是「他損型犯罪」,也就是行為人是在欠缺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外力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關係,並建立自己的持有。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真正區分這兩個財產犯罪的要件並非行為人有無施用詐術,而是在於被害人有無「處分」或「交付」的行為。

 

什麼是三角詐欺?

詐欺案件中,通常情況下受詐騙的人就是受損害的人,但實務上也存在涉及三方當事人的情形,也就是受詐騙而處分財產的人與受害人並非同一人,實務上將此種詐欺犯罪的構造稱為「三角詐欺」。

 

詐欺罪還是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誠如上述,三角詐欺的案件涉及三個人,此類行為人製造第三人的錯誤,而使其處分或交付財物,導致被害人受財產損失,此種行為的法律效果如何認定,究竟屬於施用詐術的詐欺罪,還是製造犯罪工具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學說間仍存有爭議。目前實務判斷上多採取「立場理論」,此說認為行為人若要成立詐欺,則處分財產的第三人對於所涉及的財物,除了有事實上的支配力之外,更須具備一定的貼近關係,也就是說必須居於一個為所有人保管、守護財物的地位,猶如站在被害人的立場處分財產。

倘依多數實務見解採取「立場理論」,本案中鎖匠對於該車輛,既沒有事實上的支配關係,與車主也素未謀面,自始欠缺為所有人保管財物的貼近地位,非立於車主的立場處分財產,應視作行為人將鎖匠當作犯罪工具竊取車輛,論以行為人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而非詐欺罪。

 

相關連結:

TVBS新聞網 「車鑰匙掉進水溝了!」竊賊騙鎖匠配新鑰匙,速偷賓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