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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寵物議題 ・2017/08/25

大樓禁養寵物規定的效力

常聽聞寵物飼主詢問,我們大樓的管委會最近開會突然制定不能養寵物的規定,我原本就已經養寵物了,他們要求我把寵物送走,這樣可以嗎?

首先,大樓的管委會本身不得隨便頒布新規定禁養寵物,除非是透過合法招開區權人會議而制定新的「規約」,才有可能發生禁養寵物的效力。大家可以先參考兩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法條。

1、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2、第23條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以新規約禁養寵物,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本來就已經飼養寵物的原住戶不會產生禁養的效力,只是當然也不能再養新的寵物。不過要特別注意,因為法律賦予公寓大廈極高的自治權,因此若是新制定的規約裡面有特別通過,禁養寵物可溯及既往至N年以前,那還是會對原住戶產生禁養的效力,住戶恐怕只能選擇送養或是搬家。

最後,雖然早於多年前就有立委提案,要將公寓大廈得禁養寵物的規定修法刪除,不過至今仍然沒有通過,事實上飼主若有辦法做到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等三大重點,按理應無必要全面禁養,這或許還是要靠各位毛爸媽們繼續努力給立委壓力,早日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作出修正。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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