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須申請獲准才能領加班費?
◆案件事實
知名科技大廠遭台北市勞動局勞檢,勞檢員發現,有數名員工的出勤紀錄顯示單日工時超過12小時,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但公司認為,在每一位新進人員訓練說明會中,已經強調必須按照加班申請制度來申請加班,特別是因為公司內設有咖啡廳、游泳池、健身房,內部餐廳也有晚餐補助,員工可以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即便非正常工作時間在工作場域,也不一定是在提供勞務。
勞檢人員與員工個別訪談後發現,就算員工在延長工時實際在工作,但主管會宣稱是「彈性工時管理」,也因為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等,指導員工只有周六上班才可申請補休、不可以申請加班費,所以當電腦系統在下午6點會跳出詢問是否要加班的視窗時,員工只能按「無需延長工時」,明顯有加班事實但不能申請加班。
◆律師解說
問:加班費申請制合法嗎?
答:合法的,讓雇主有效且方便控管員工加班的狀況與時數,但絕不是讓雇主可以任意准駁員工的加班。
問: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但不讓員工填寫申請單,怎麼辦?
答:只要雇主有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實,也受領勞工加班所付出的勞務成果,就算勞工未申請加班,雇主還是要給付加班費。
問:雇主抗辯說勞工只是滯留在辦公室內做私事,不能領加班費,應由誰舉證?
答:從出勤紀錄來看,只要勞工在正常上班時間外,仍未打卡下班,就推定勞工在加班,對於有沒有做公事,該由誰來證明?是雇主必須舉反證來證明勞工沒有在做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