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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交往被控告「和誘罪」

和誘罪相信是許多人未曾聽過的刑法罪名,或是縱然聽過,但對和誘罪的內容也是一問三不知,近來在網路上聽聞,父母為了阻止未成年的女兒談戀愛,已控告男方和誘罪相逼,現在就讓我們來一起認識和誘罪。

認識「和誘罪」

和誘指的是沒有違反被誘人的意願,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因此必須要兩個前提,「脫離家庭監護範圍」加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如果被誘人隨時可以方便離開,或客觀看來,被誘人根本未置於任何人實力支配之下,則不會成立本罪。

依據《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定,有三種處罰類型
1、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同樣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是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和誘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成年人談戀愛並非必然成立和誘

與未成年人談戀愛與和誘罪本身並無任何必然關聯性,如本文之前所說明的,和誘罪的兩大前提,需要被誘人「脫離家庭監護範圍」加上「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而判斷有無成立和誘的可能,還是要看具體案件的狀況。若只是未成年人故意不接家人電話,與男女朋友在外約會,並不構成任何的實力支配,當然不可能成立和誘罪;但若是成年之一方未經家長同意擅自帶未成年人出外旅行數天更或是私奔去其他城市生活,則此時就有可能構成和誘犯罪。若真的有和誘罪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可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