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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

一般債權人如欲獲得清償,須經由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除曠日廢時外,亦須支出相當之成本。因此,票據法為加強本票獲償性、加重發票人責任及加速受償時間,乃於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本票裁定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

 

聲請要件

1.本票須已屆清償日,且持票人已提示而未獲付款。

2.向「發票人」主張權利,而非對背書人主張。

3.應備本票正本,證明本身為持票人

4.聲請人須依本票金額繳納裁判費

未滿10萬元者

500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

1億元以上者

5,000

形式書面審查制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故法院僅會透過書面審查,並不會開庭審理,本票如符合票據法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時,法院即會核發本票裁定給聲請人,聲請人拿到裁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之救濟

實務常見有民眾表示本身沒開過本票怎會收到本票裁定,此時應該如何是好?其實不用慌張,如收到本票裁定後對該裁定有異議時,可收到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或債務人提出相當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如超過20日亦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法院不會主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而是須發票人提出聲請,並提供相當與確實擔保後,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