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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性犯罪 ・2016/05/16

和幼童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如何認定刑事責任?

以幼童的行為能力和幼童自願或非自願和犯罪行為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而適用不同的法條。
1. 幼童未滿7歲:實務上參考民法行為能力規定,7歲以下的幼童為無行為能力人,故在刑法上並無成立合意性交的空間,所以只要是和未滿7歲的幼童發生性交行為,應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性交罪論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幼童滿7歲而未滿14歲:
(1) 合意(自願):如果該年齡的幼童合意和犯罪行為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條第2項之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非合意(非自願):如果該年齡的幼童非合意(例如: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逼迫幼童)和犯罪行為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則基於對未滿14歲幼童的保護,應認為犯罪行為人所為已妨害幼童性自主決定的意思自由,而屬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分別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或同法第224條之1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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