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通

土地被拍賣,不服分配金額

被法拍分配金額債務人要確認

蔡先生因早年經商失敗而積欠銀行大筆債務,遭銀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91年間銀行雖獲得勝訴判決,因蔡先生名下無財產,亦無工作收入,故銀行未聲請強制執行,僅於96年間換發債權憑證(注意:債權憑證每5年換發一次,如是本票裁定之債權憑證則是每3年換發一次)。102年間,蔡先生父親死亡,蔡先生繼承其父親名下之不動產,該筆不動產立即被銀行查封、拍賣,拍賣後法院就不動產賣得之價金作成分配表,分配表上記載利息自91年開始起算,惟銀行於96年間換發債權憑證至102年方聲請強制執行,利息部分已過5年時效,蔡先生因而對分配表的金額不服,此時,蔡先生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債權人請求時效與債權金額有無問題

本案例先從「消滅時效」講起,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債務人即取得抗辯權,可以拒絕給付,而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消滅時效皆有所不同。一般借款本金的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利息的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為「5年」;違約金則依據其性質即定額或不定額的違約金,而有5年及15年的消滅時效。因而,本案例中,銀行於102年間以96年的債權憑證就蔡先生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其債權憑證所載的利息早已經超過5年時效,故102 年回溯5年即97年之前的利息消滅時效已完成,蔡先生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可以拒絕給付97年以前的利息,銀行僅能請求102年回溯5年間(即97年到102年)的利息金額,則分配表就利息分配之金額應予調整,此時對分配表分配金額不服的蔡先生,應在分配期日的前一日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蔡先生並需就分配表中各項金額應如何調整為說明,如銀行不同意蔡先生所提的分配表,則蔡先生應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對銀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法院重新製作分配表。最後提醒,債務人在收到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有反對的陳述時起10日內應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所以建議對金額察覺有異的民眾,應儘速與律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