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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銀行專區 銀行協商及法院調解 ・2016/05/09

有債務問題找法院調解勝於找銀行協商

前置協商VS前置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是以司法介入債權債務關係,以「前置協商」、「前置調解」、「更生」及「清算」等四種機制,幫助沒有還款能力的債務人,在合理範圍內能有解決債務的機會,得以重新開始經濟生活,減少家庭及社會問題。「前置協商」是指有向金融機構借錢的債務人,一定要先與金融機構協商,協商不成,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置調解」則是債務人可向住居所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與債權人調解,調解不成,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故協商或調解程序只要擇一即可。建議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會比跟銀行協商來的好,因銀行立場強硬,居於弱勢的債務人猶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並無談判空間,故與銀行協商多半無法談成較佳的償還金額及方案,且銀行作業程序繁雜冗長,恐拖延整個案件進行的時間,對比之下,法院的調解立場公正中立,程序的進行也較快,而且調解不成,債務人可依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款規定,在調解不成立起20天內,聲請更生或清算,無須另外繳納1000元聲請費用,故與法院聲請調解較佳。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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