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配偶離家出走,可否請求離婚?

條文規定:

民法第1052條明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配偶離家出走,可否請求離婚?

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是否構成法規所謂的「惡意遺棄」,實務上通常須先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方仍杳無音訊,再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實務上常發生夫毆打妻,致妻離家出走或明知配偶人在外國,卻以他方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一方之所以能藉此達到離婚之目的,乃因為法院之送達是以「戶籍地」為準。所以離家之一方最好將戶口遷至實際住所地,以免被法院判了離婚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