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離婚/監護問答 離婚 ・2016/05/04

夫妻離婚後,對子女之扶養費、教育費,由誰負擔?

扶養義務:

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離異之雙方,不論對未成年子女有無監護權,皆須負扶養義務。只不過,經濟能力較優之一方須負擔較多之扶養費。扶養之程度,依法律之規定,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所以,扶養費可由離婚雙方協議,雙方未協議時,自得由法院斟酌情形定之。由於扶養費是將來給付的權利,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一次給付為例外。但是如果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許可,但有脫產行為,或有故意違反分期給付之義務,法院才會考慮裁判一次給付。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離婚/監護問答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