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8歲者性交是否觸法?
◆前提事實:
甲男和乙女在你情我願下發生性關係,事後才知乙女未滿18歲,但已滿17歲,請問甲成立犯罪嗎?
◆案件見解:
不會成立犯罪。根據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對象未滿16歲,即使他(她)主動,也不可以發生性行為。但是如果是16歲以上的男女,例如乙女,只要甲男沒有用強暴、脅迫、恐嚇等的不法手段逼姦乙女,就不犯法。至於在實務上的判決,有些法院認為,只要是和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行為就構成犯罪;但也有些法院認為,必須還要看「外表」才能判定是否犯罪,亦即也有法官曾以外表長的成熟而造成被告混淆,誤以為對方已成年,而判決無罪。
此外,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但是在經過其自主同意的前提下,是否仍會構成犯罪?依刑法規定,縱然經過其同意,只要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就會構成犯罪。不同的地方在於,若未經過同意還會再加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