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公然侮辱與誹謗 ・2016/04/21

如果在自己的部落格(BLOG)上罵人,是否構成犯罪?

個人部落格是公眾透過網路即可瀏覽的網頁,所以具備「公然」、「散布於眾」的要件,所以在部落格po文要十分謹慎以免觸法。如果單純在部落格上罵人(如三字經、髒話等侮辱他人人格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至於散布不名譽的事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且透過網路係屬於加重其刑的方式,不過,如果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就不會構成犯罪,另外如果誹謗之事為真實的話,原則上不會被處罰,但如果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還是會構成誹謗罪。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法律專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