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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是否就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以被告如果能提出證據證明所述為真,或是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可以免罰,例如到處張揚某人貪污,但舉證歷歷。不過,如果是與公共利益無關,僅涉及個人隱私或私德者,即不能免責,還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