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如何向雇主求償?
雖然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就「職業災害」並無明確的定義,僅在第59條明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略)」,然而法院本於保障勞工,在認定職業災害的定義時,是以「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勞工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準據,其涵蓋範圍較廣。
實務上也常常遇到雇主抗辯說自己並無任何過失,勞工是因自己各人因素而導致傷亡,所以不負賠償責任。然而這樣的說法可從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得知,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乃是補償,而非損害賠償,立法之意旨並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是為了維護勞工(及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因此實際上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發生業務上災害,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責任,且即便勞工本身與有過失,亦不影響受補償的權利。因此當勞工遭受職業災害,除得請求依勞基法補償外,倘雇主有故意或過失,勞工尚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