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與B男是多年好友,A男於96年至97年間,陸續以家中有急用等各種事由向B男借款,雙方簽好借據並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金額共計2,699,000元。但還款期限屆至時,A男仍未為還款,B男不甘心辛苦的勞力所得就這樣化為烏有,來所委任律師幫他討回借款。
成功案例
其他 ・2017/07/14
【返還借款案】
- 當事人
- 原告
- 承辦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案件結果
- 原告與被告和解,被告應給付新台幣220萬元,即自民國10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案件概述
訴訟過程
原告律師主張:
原告有借據正本可證明確實與被告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且雙方就借貸金額、還款期限及約定利息均明文規定於該借據中。再提出存證信函證明原告曾於還款到期日後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被告盡速還款。惟被告均未曾與原告聯繫並清償所有債務。可見被告有拖延之情形,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借款總計為新臺幣2,699,000元
被告(B公司)主張:
對於原告與被告間消費借貸關係,並不爭執,僅因個人財務吃緊,才遲無法還款,請求法院與原告能寬限一段時間後再為給付,並能針對利息部分予以酌減。
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消費借貸關係契約性質係指當事人之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而雙方既對於消費借貸事實及金額皆不爭執,被告只希望能減免利息並寬限時間再還款,當庭諭知以和解方式代替宣判,針對利息部分雙方協商共識。而當事人雙方當庭協商同意以220萬元為最後還款金額,其餘請求權予以拋棄,並將和解條件載明於和解筆錄。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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