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為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因為父母離異,多年來靠自己自立更生,因用錢急迫,加上接觸到毒品管道,一時誤入歧途,向他人購買愷他命後,又轉賣一次獲取1100元後便被警察查獲,林先生因此被檢察官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起訴,林先生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楊律師協助辯護。
成功案例
其他 ・2019/12/05
販賣愷他命緩刑成功案例
- 當事人
- 林先生(被告)
- 承辦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案件結果
-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案件概述
訴訟過程
通常毒品類型的案件檢方在起訴時,已經掌握充分證據,包括通訊監察譯文、上手或下游證詞或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等等,加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的刑度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因此楊律師建議林先生向法院認罪、坦白從寬。
在量刑時楊律師向法院爭取減輕刑度及給予緩刑,並請法院考量林先生當時未滿18歲,年紀尚輕,且無其他刑事紀錄前科,在地方檢察署偵查階段也已經認罪,此外,也因為林先生配合警方查獲愷他命來源,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以利自新。
處理結果
法官審酌後認為林先生雖然有助長愷他命風氣的行為,但考量上述原因,給予林先生反省自新的機會,宣告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並在緩刑期內,除了付保護管束以外,仍必須在一年內到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構、公益團體完成40小時義務勞務。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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