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其他 ・2016/11/15

【清算獲免責、停止扣薪案】

當事人
債務人A先生
承辦律師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案件結果
債務人清算免責、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撤銷

案件概述

A先生於92年間因投資生意向B公司借款590萬元,約定月息18%之重利,嗣後無法還款,經過多次協議後約定還款金額為890萬元,其中376萬元由債務人開立10張本票清償。但A先生仍難以負擔全額債務,於是在97年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依法債權人須向法院申報全部債務,但B公司故意只申報376萬元之本票債權,100年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但B公司在102年持890萬元的協議書向法院起訴,當時A先生因債務複雜,對於追債問題不願積極處理,開庭多未到庭,法院最後判決A先生須償還B公司325萬元,於是B公司持376萬元本票裁定及325萬元法院判決(實際上都是同筆債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每月A先生須扣薪1/3,A先生爰來所尋求律師之協助。

訴訟過程

律師研究案情後,評估A先生在清算程序終結後,仍已盡力清償債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免責,105年6月獲法院免責裁定確定,債務問題已獲得解決,對於B公司等債權人不再負清償責任。但法院執行處和債務清理中心分屬不同單位,執行處未發現A先生已免責,未主動撤銷扣薪命令,A先生的任職公司仍每月扣留1/3薪水,律師整理案件資料,詳列各筆債務金額及時序表,以A先生已獲法院裁定免責、B公司當時故意未陳報全部債權為由,應該免責裁定之拘束,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扣薪之執行命令。

處理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扣薪命令所列之債權,皆為債清程序中已處理過之清算債權,B公司故意漏未申報債權給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及第138條規定,為免責裁定所及,發函給A先生任職的公司,撤銷扣薪的執行命令,A先生不但日後不會再被扣薪,回復正常生活,也可向債權人要求返還溢扣之薪資,一個動作,免去百萬元債務。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成功案例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