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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行起訴一定成立誣告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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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小安因經濟困頓,將名下機車典當給當鋪,後因未贖回而流當,機車最終由小瑞購得。然而,小安明知機車已非其所有,卻於兩年後向警方報案,謊稱機車遭竊,並表示因收到罰單才知情而提出竊盜罪之告訴。

二、律師解說

        (一)誣告罪之定義

        1.所謂誣告罪,系依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次按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2.刑法誣告罪,是為了避免有心人把將提告「刑事」當作私人報復手段或作為營利工具,導致國家刑事司法資源遭到濫用。簡而言之,提起訴訟需要耗費相當的人力、物力與金錢,胡亂提起刑事訴訟不僅浪費國家司法偵查犯罪之資源,更會使國家的司法公正性受損。

3.這邊需特別注意誣告是針對民眾濫行提起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言,如果是濫行提告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可以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但並不構成誣告罪。

        (二)誣告罪成立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並意圖使他人或不特定人受到刑事追訴或特定懲戒處分;若提告內容屬實並非捏造,縱使出於誤解或證據不足,亦不構成誣告。至於是否捏造事實,實務判決有以依行為人取得之相關事證,倘已足以知悉原所懷疑之事實非真,行為人仍執意反於真實而提出刑事告訴,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即不能解免誣告罪責。

(三).本案解析

小安於於112年9月9日17時31分許,明知本案機車並無遭人竊取之情事,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向警報案謊稱,本案機車遭不明人士竊取,因接獲罰單方知悉而提出竊盜罪之告訴,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三、律師補充

刑法誣告罪實務上雖認定上較為嚴格,惟近年來法院對於民眾就顯然屬於民事糾紛案件,仍堅持提告刑事之行為,倘被刑事追訴人反控訴誣告罪,仍有一定機率成立誣告罪,誠如前揭實務法院見解,依行為人取得之相關事證,倘已足以知悉原所懷疑之事實非真,行為人仍執意反於真實而提出刑事告訴,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即不能解免誣告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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