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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酒駕被逮,繳完罰金遭廢聘遣返,法院判撤銷

事實經過

移工X君因酒後騎乘電動車遭攔查,經酒測後酒精濃度達每公0.33毫克,遭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勞動部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廢止X君的聘雇許可以及要求聘雇公司於文到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且X君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近年因國內輿論對於酒駕行為高度重視,立法政策傾向嚴刑嚇阻,因此衍生出許多與本案類似的案例,然而廢聘並遣返必須符合「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情形,移工騎乘「電動自行車」速度相較於一般汽機車緩慢外,未造成傷亡且為初犯,對比國內相同情形,大多數會被判處緩刑、易科罰金,移工的犯罪情節似非重大,勞動部以此為由廢聘並遣返移工是否合法,就不無疑問了。

內政部的說法

  內政部認為酒駕對於用路人危害甚大,可非難性相當高,立法者也設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以維護交通安全並嚇阻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對社會造成危害,立法這對此一向是採取嚴刑嚇阻的態度,因此縱始酒駕沒有造成真實危害,仍然科以刑罰,以防範於未然。況酒後不得駕車的基本觀念也經由報章雜誌廣泛宣傳,移工對此應知之甚詳,卻不顧用路人安全仍執意為之,本件當然合於所謂「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情節重大」。

X君的說法

  本案X君所騎乘的動自行車時速最高25公里,與一般汽機車的危險性難相比擬,又X君並未造成任何危害,且警詢、偵查中均坦承違規不諱,犯後態度良好,也已繳清罰金X君在台灣無犯罪紀錄,本次案件乃屬初犯,惡性並非重大,也未經法院判決驅逐出境,僅判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且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後檢察官亦准予易科罰金,顯見執行檢察官亦認定X君並非屬不執行所宣告之行即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更可以證明X君之行為尚未達「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的程度。X君案發後也將電動車出售,不敢再騎電動車外出,無再犯之虞。此外,X君為公司組長,公司尚需仰賴其專業技術維持運作,若廢聘將會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

法院認為-廢聘、遣返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勞動部僅依刑事確定判決即認定X君合於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項第6款「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然而本款規定係指移工必須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且」情節重大,觀諸X君為初次犯案其酒駕行為亦未造成他人身體或生命法益受損,且該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為25公里,足證其危險性較一般汽機車為低,X君犯後也坦承犯案,刑事確定判決亦未判處驅逐出境,檢察官於偵查時即認無強制處分必要,判決後亦認X君合於亦科罰金要件而准予易科罰金,以上均足認定X均破壞法益程度並非重大。勞動部於作成廢聘、遣返之處分時並未「從原告公共危險行為所破壞立法所保護之法益是否重大,以及個案具體行為態樣所破壞法益程度是否重大,二者綜合加以整體判斷。」,也忽略了系爭刑事判決以外的其他事證,則其作成原處分之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則的違法情事已甚為明確,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