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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其他刑事案件 ・2020/04/17

和解是被告爭取緩刑最重要的依據

前言:

        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的要件,除了必須法院宣告有期徒刑的刑度必須在2年以下外,還必須不是累犯。此外,法院為緩刑宣告必須就被告有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情形加以審酌,但總歸一句,在有被害人之刑事案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法院審酌是否諭知緩刑最重要的原因。對此最高法院曾加以說明。

最高法院見解:

        宣告緩刑與否,雖然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法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授法律秩序之理念、平等原則時,得認為是濫用裁量權而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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