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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商標權 ・2020/01/31

Kobe Bryant的「Black Mamba」商標爭議

  許多人或許有所不知,已故球星Kobe Bryant,外號Black Mamba,曾因商標爭議在台進行訴訟,故事是這樣子的,2016年某林姓知名賽車教練成功註冊「Black Mamba」英文商標,販賣賽車服、手套、鞋子等,直至2018年年底Kobe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智財局及經濟部訴願委員會的決定都是「異議成立」,林姓教練不服,於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1月8日智財法院維持智財局及訴願會的決定,也就是林姓賽車教練不可再使用該商標販賣商品。

著名的藝名不可註冊為商標

  本案的爭執重點在於「Black Mamba」到底是不是「著名」的藝名,主要涉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若認為「Black Mamba」是著名藝名,林姓教練就不可以再使用這個商標。對此,林姓教練主張用google、yahoo等搜尋引擎搜索「Black Mamba」可搜到的網站多未直接連結至Kobe,而是連結至黑曼巴蛇,難認「Black Mamba」這個藝名已經達到著名的程度,況且「Black Mamba」也被用於韓國女團團名、滑鼠、記憶體等產上,並非Kobe的專屬藝名,不能因此排除他人使用「Black Mamba」商標。再者,自己和Kobe的粉絲群、消費者迥異,且自己在賽車界也有一定知名度,無須攀名附譽於Kobe。

  但是,法院沒有採納林姓教練的說法,法院認為Kobe曾多次在其官方臉書貼文分享以「Black Mamba」稱呼自己,國內也有多篇報導及文章直接以「Black Mamba黑曼巴」代稱Kobe,以尋引擎搜尋「Black Mamba」繁體中文網頁,也有3000筆結果,且多與Kobe有關。無論是官方臉書或各大體壇媒體及球迷,在報導、介紹和討論Kobe球場表現、退休或球衣相關商品時,即以「Black Mamba」指稱Kobe,「Black Mamba」作為Kobe的藝名已經足已引起國內消費者高度注意,看見「Black Mamba」也會認為與Kobe有關,應該已經達到「著名」程度,因而認定林姓教練不可再使用該商標販售商品。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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