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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2019/06/17

更生方案獲得法院認可後 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法院實務上會在更生方案附加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一般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會有以下之生活限制:

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特殊必要情形或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不得購置不動產(處份或讓與)

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原則上不會影響基本生活 

由於更生方案是債務人證明盡力清償的還款金額,如果收入沒有明顯的變化大致上不會有上開之情形。

不過要件是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之限制,如果收入變多或家人有能力協助,更生方案是可以提前清償的。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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