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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遺囑及繼承 ・2018/10/05

要母親趕快去死,男子喪失繼承權

37歲韓姓男子長期對母親出言不遜,更多次嗆聲叫她「趕快去死一死」,氣得韓母向其他子孫言明,「若發生不測,絕不讓他繼承財產」,韓母去年去世,後輩依約分產,並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經屏東地院法官審酌後,判決身後留下的12筆土地,韓男一筆都分不到。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法律分析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有繼承權,但繼承權仍然可能因法定因素而喪失。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第二至四項,如果曾經被繼承人原諒,就不會喪失繼承權。

以第五項而言,「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是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凡是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都算,例如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並沒有無法探視的正當理由(例如服獄中或自己也重病臥床),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以我國重視孝道的固有倫理,如果已經導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就算是有重大虐待的行為。

本件中,韓姓男子於父親死後就沒有探望過母親,也未給予生活費,還時常電話騷擾母親,言語中滿是髒話、要母親趕快死一死,還說母親死後要去挖他墳墓,韓母生前確實因這些行為被羞辱到幾近崩潰,精神受到莫大痛苦,也多次向子孫表示自己死後,財產不給韓姓男子,符合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自始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因此法官判決韓姓男子自始即無繼承人資格,不得繼承韓母的遺產。原屬韓姓男子的應繼分,則依法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應注意的是,本件所適用的喪失繼承權事由,必須被繼承人生前曾受繼承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構成本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若只是單純經被繼承人表示某繼承人不得繼承,而該繼承人並沒有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在未立遺囑而無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該繼承人仍然擁有法定的應繼分可繼承。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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