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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著作權 ・2017/07/17

動物的創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動物」的自拍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圖片取自Yahoo奇摩新聞)

◆律師解說

相信網友一定看過這張傳神的猴子照片,原來這張照片是猴子「自拍」而成的,當時猴子趁攝影師不注意把相機偷走,並且似乎很熟悉相機操作方式似地「自拍」了一系列的照片,猴子在攝影機鏡頭的反射鏡面上看到了自己的模樣,覺得很有趣便湊巧狂按快門,其中不乏許多影像清晰、模樣非常生動逗趣的照片,攝影師也很開心認為撿到寶,自己太神了。但這些照片可能因為真的太棒了,被包含維基百科在內的許多使用者未經攝影師同意而使用,氣得攝影師一狀告上法院,但美國著作權當局認為這是「動物」的創作,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所謂著作,必須是「人類」精神上的創作才算數,所以動物湊巧發生的創作並不能認為是著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如果是人類技巧性得設計動物按下相機快門,或利用人類的力量引導動物創作(例如大象拿筆畫圖),在這種情況下,動物是被人類當作創作的「工具」,最終仍是人類的創作,則不無成為著作權保護客體的可能。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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