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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銀行專區 撤銷訴訟 ・2017/03/23

債務人脫產,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

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出賣於人,及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

撤銷請求時效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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