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通

債務清理條例的Q&A

什麼是更生和清算?兩個有什麼差別?

更生和清算,都是法律規定,用來清理債務人債務的一種程序,二者最大的差別,如果今天債務人是有固定收入的,那麼他可以尋更生程序將收入扣掉必要支出分6年用以誠實清償,各債權銀行或民間債權人清償6年後所剩餘未清償的債務,法律規定免除他清償的義務

更生是債務人自提還款方案,最長6年,有房屋可延為8年,履行上開條件即清償債務;清算是無能力還款經法院變價財產供債權人分配後不足額,法院裁定免不免除剩餘債務。

 

更生、清算可列入的債務 ?

一家以上的金融機構債務、保證債務、銀行轉讓債權(AMC債務)、民間債務(泛指非銀行債務)。

 

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更生、清算)有甚麼好處 ?

  1. 經法院債權表確定後,債權人在法律上請求金額限縮在此範圍(意即債權計算到確定日而非清償日,不能再計息不論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
  2. 暫停法院執行或訴訟案件。
  3. 有收入證明盡力清償依可負擔金額還6年或無收入經清算終結直接免除債務,若有不應免責事由法院將裁定,後續另有法條可救濟應繳付金額或最多債權表之二成,債務人只要繼續清償達到上開金額仍可舉證向法院聲請免責。
  4. 若更生認可毀諾仍可聲請二年延展及更生不足額繳付即可,清算未確定免不免責前債權人前不得執行,若依133條不免責尚有二年不得執行之保護期間。
  5. 不用擔心勞保可以正常工作(不加保薪資低且無退休金及職災給付)、壽險投保被扣押(條件成就後無法理賠)、名下存款可以使用(借名存款風險高很多翻臉不認人)、繼承財產不用怕(很多都因債務被迫拋棄)、軍公教人員不影響退休金。
  6. 經法院判決償還金額,讓人生可以重新再來,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更生清算註記10年)。

 

尋求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代為處理有無必要及優點 ?

    絕對有必要,相信大家都有看病的經驗,一樣都是醫生就是看出不同的結果,病人要有福報才遇得上有經驗又細心可以馬上對症下藥的醫生。坊間代辦公司是以賺錢為目的就算是銀行業出身但也不見得是銀行債清經辦(一家銀行實際承辦債清的不出10個人,多數也不會到法院開庭這些人也不太會離職),法扶律師係為基金會分派案件不見得是專業律師且聲請人雖不用付費,但實際上案件結案仍可請領補助款,故多數律師會委所內法務或跑程序只要能提前簽結即可,大多報告法院程序後以聲請人意見為主,不太會主動分析利弊畢竟報酬不如一般委託案件。羊毛出在羊身上,為何看病仍有自費藥物及手術,而以且越重病越貴,面臨生死關頭時還是得決定,同理可證。如果真能遇到銀行債清經辦實際開過庭的專業人士或律師,先恭喜你、這樣的協助能有效明白債權人及法院的想法心證。

 

實務上聲請更生或清算通過機率有多少?聽說更生比清算好這樣對嗎?

應該說聲請人必須秉持誠信原則不能虛報或隱匿,找到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協助就如同心理諮商一樣,會幫找出你適合的解決方案重點在於可以符合聲請人的條件及合乎法律規定內,以最低的金額解決全部的債務,甚至可以直接免除全部債務。

 

有房貸的是不是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

    先請求保全處份,跟房貸銀行談好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更生期間只繳房貸利息,裁定更生開始當然停止執行,更生方案記名引用後房貸支出可列入必要性支出,最多還八年即可保有房屋。但若聲請清算程序則會列入清算財產處分。

 

之前跟銀行協商毀諾是不是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

    若是95年公會協商或前置協商及調解毀諾是可以的。另有前置協商及調解不成立證明也可以。

 

之前聲請更生或清算被法院駁回的可不可以再聲請 ?

    若針對駁回理由能補正或釋明仍可以再聲請。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消債條例是不是「消費者」才可以適用,什麼是「消費者」?

消費者指:(一)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漁民、家庭主婦等等;(二)雖然有從事營業活動,但五年內平均營業額每月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像在市場的小攤販、計程車司機,大多就符合規定。

 

消債條例有那些程序,是債務人應該了解的?

共有三個程序:「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

 

債務人只有積欠非銀行的債權人,是不是還要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不用,沒有銀行債權人的債務人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可否不經前置協商或調解,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符合須前置協商或調解之債務人,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我不知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一家,怎麼辦?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家金融機構。

 

需不需要委任代理人參加協商?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過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確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什麼是「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畫(此計畫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什麼又是「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如果我走更生、或是清算程序,跟我現在每個月被銀行扣薪資,會有什麼差別?

最大差別,現在扣薪債務人要還銀行的錢,包括全部利息,一毛錢都跑不掉,對銀行而言,債務人所欠的錢,他每天的利息都是在滾動的,很多時候債務人積欠銀行的利息往往超出本金,所以實務上假設本金100萬,因為時間長久,利息超出100萬的情形比比皆是,所以今天若是薪資每月被扣1/3,因為債務人積欠的利息已經很龐大,而且法律規定應該先去沖掉利息,所以有可能連本金都沒有還到半毛,這對債務人而言,不利經濟上之重建。如果透過更生或清算,除了法院裁定進入更生或清算時,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扣薪都會停止,改天要清償只不過是原來債權的一小部分,即使最前面的協商或調解程序,也會暫時停止扣薪,那銀行可以接受的條件,最低最低至少利息通通不用算入,所以二者的差別是很大的。

 

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向法院聲請更生,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不會。

 

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向法院聲請清算,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什麼是「免責」?那些債權屬於不免責債權?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有那些債權是不免責的債權?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債務人聲請更生,如果有Q21之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

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雖然有跟銀行協商過還款條件,每個月我也照他們開的條件繳款,但我的借款金額根本沒有減少,這是為什麼?

新協商條件為增補條件,原有還款契約並未清償,故未依協商條件清償,仍得就原契約計算。換言之,債權計算仍得依原契約條件計算至清償日而非確定日。

 

聽說更生可以不用全額還清債務就可以跟銀行結清了,真的是這樣嗎?

透過法院更生程序,依司法院2015年的統計,法院認可的更生清償方案,平均還款成數只有原來債務人積欠銀行的總債務的2成多,說的更徹底一點,今天透過債務清理程序,不管是和銀行協商或調解,更生或清算,所要清償的金額一定只有原來債務的一部份,目前實務上透過和銀行協商或調解一律採利息全免,本金分180期清償的方式,更生則是債務人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每月省吃儉用後的餘額,用來誠實清償各家銀行依規定清償6年後剩餘未清償部分,法律上就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也就是銀行不可再向債務人追討。清算就是破產的意思,債務人如沒有固定收入,或是收入扣掉支出,剩下的錢如果要清償龐大債務可能達數10年者,則法律透過清算程序也就是將他名下所有財產變賣以後用來公平清償各債權銀行。

  

為什麼清算之前還要跟銀行調解?他們都已經知道我還不出錢了,再調解也是浪費時間

一定要和銀行調解,這是法律規定的。調解今天也不是要調要債務人還全部的錢,調解要的是知道依債務人能力可還多少錢?要多少時間還?法律上的調解一定雙方各退一步,這才叫調解,目前實務上做法,銀行可以接受的條件就是像之前所講,本金分180期(也就是15年),分期清償,可是很多時候,這個條件對債務人而言,還是無力清償,可是這個時候因為調解成立,債務人就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程序來清償他的債務。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者可透過更生程序建立在誠實清償的前提下,每月收入扣掉必要支出(必要支出包括法律上要負扶養義務的支出)剩餘的錢依照比例用以清償各債權銀行,期限是6年,有房屋者可延為8年,沒有固定收入或收入扣掉支出所剩無幾則可透過清算程序,建立在公平清償的前提下,對各債權銀行之債務做總清算,所以調解程序依規定必須進行,也不是浪費時間,如果能在調解處理掉的就處理掉,不能處理掉的,也可以掌握各債權銀行的態度,有利於日後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進行。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我還可以像正常人一樣過生活嗎?會不會被銀行黑名單?

原則上還是可以像一般人一樣過正常生活,只是不可以有特別奢侈的情況,可是這個也就是當初更生跟清算的立法原意,必須省吃儉用,收入扣掉必要的支出用來清償。至於實務上所稱銀行「黑名單」只是銀行用來控管放款的一種手段,當然債務人今天已經無法清償之前積欠的債務,若要再向銀行借錢,銀行當然不會准,這就是所謂的「黑名單」,可是對一般人而言,並不會構成生活上的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