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2016/05/17

替人作保而簽約,必須負債務清償責任。

小柏當初幫弟弟公司作保,後來公司倒閉,小柏亦無法還錢,後來發現本票上的用印並非當初作保時的印章,可否據此以銀行未確認印鑑是否一致就放款,而主張不還債?若和銀行打官司,可否再向法院申請更生?

印章不一定同一顆
小柏還是要還債。雖然小柏主張本票印鑑和連帶保證契約的印章不一樣,而拒絕支付本票金額,但只要小柏曾向銀行同意擔任弟弟公司向銀行借款的連帶保證人,那麼保證契約就是有效的,小柏就應該因此負責。所以,銀行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要求小柏支付本票金額。

保證債務可列入債務清理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前都須向銀行申請協商,在協商不成功後才得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如果小柏對於債務存在與否有所爭執,而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並不影響協商的申請與成立,所以小柏若和銀行打官司,還是可以再向法院申請更生。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法律專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