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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房屋買賣糾紛 ・2016/05/17

購屋後發現是瑕疵屋,可向賣方要求解約、減少價金

◆前提事實:
小琪於年前經由仲介公司購買一幢房子,住進去後發現天花板漸漸隆起、脫落,牆壁亦有壁癌現象,小琪該怎麼辦?

◆案件見解:
根據民法第359條及第365條的規定,買賣房屋有瑕疵,買方可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購屋的價額,但是如果解除契約顯然不公平時,買方就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而有關解約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的請求權,必須在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主張之,否則過了五年就不能在行使這個權利,但是可改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以「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為理由,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請求賣方賠償。

所以,小琪在發現有瑕疵,應在交屋後先通知賣方,也可以在通知對方後六個月內,或是交屋時起五年內,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約後可再依「不當得利」規定,在15年內向出賣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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