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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性犯罪 ・2016/05/17

性騷擾與強制性交之界線

◆前提事實:

據報載,一名輕度智障的男子在與友人飲酒後,見一名殘障女子坐在電動車上整理資源回收物,便靠近女子,把手強行伸入對方衣服內,不顧她拒絕,撫摸女子的胸部至少持續十秒,男子還拉開褲襠,露出下體,要女子幫他手淫,女子極力反抗,幸被路人發現制止,最後法院將男子依刑法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三年。

◆案件見解:

性擾騷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多為短暫性、乘人不備而為騷擾,不法程度較性侵害犯罪為低,性侵害犯罪則為刑法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等,本件行為人並非單純為親吻、擁抱或觸摸隱私部分,而是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為之,所以須以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處理,法官認為行為人有性交之意圖,但尚未既遂,所以論以強制並交未遂罪,精神障礙得減輕其刑。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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