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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家事事件 ・2016/05/17

生母關於非婚生子女之探視權,仍得訴請法院裁定

郭小姐和男友未婚生子,後來雙方分手,並在同意郭小姐可以探視小孩的前提下,由男友帶走小孩,之後男友不但不給郭小姐探視小孩,還說要把小孩送人,請問郭小姐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的規定,男女未婚生子,且該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關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比照「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規定。所以郭小姐可得請求法院酌定與小孩會面的方式及時間。

另外,男友無權將小孩送人,因將小孩送養給別人須經過小孩父母雙方的同意,男方無權未經女方同意而將小孩送人。若男友未盡保護教養小孩的義務,或對小孩有不利情事,郭小姐可請求法院改定小孩的監護權由女方行使。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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