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公司法 ・2016/05/16

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的授權,其所代表公司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首先,應該先區分,董事長所為的行為是否屬於「公司營業上的事務」,並依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依據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雖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只限於關於公司營業上的事務董事長有辦理的權限,如果董事長所代表的並非公司營業上的事務,則不在代表權範圍內,此項無權限的行為,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反之,若董事長所代表者屬「公司營業上的事務」,則因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所為交易行為,究竟有無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對於交易對象而言,實際上與公司對於董事長代表權的限制相同,故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參酌公司法第58條規定,第三人為善意時,公司不得以未經董事會決議否認行為之效力;反之,第三人為惡意時,公司即得以該交易行為未經董事會決議,進而否認該行為於法律上之效力。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法律專欄列表